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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劝架被划伤保险拒赔 保险卡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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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孩子:首先,及时参加当地政府相关的少儿医疗保险;其次,可投保10万元保额的消费型少儿重大疾病险,每年的保费仅需几百元;第三,待孩子开始学步时,投保意外伤害险
被告代理人:误会,该赔

  “是应该赔的,但吴元必须作为第3人出庭。”昨日下午开庭前,财险公司代理人张弛对记者说。张弛是被告公司法律事务科工作人员,他认为,双方之所以闹上法庭,是公司理赔员对保险条款法律认识不够造成的误会。他说,财险公司给付赔偿后,会行使“代为追偿权”,要求吴元向财险公司做出赔偿。

  “你的要求根本与《保险法》相违背!”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陈飞吉驳斥了被告代理人的要求。陈律师说,按《保险法》68条规定,财险公司即使做出了赔偿,也没有“代为追偿权”,要求吴元作为第3人出庭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庭审最后,被告代理人同意赔偿。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在一周内就具体赔偿金额做出调解。

  焦点争执

  免责条款与《保险法》相违背

  为何财险公司出售给学生的平安保险上,会出现与《保险法》68条相抵触的免责条款呢?被告代理人张弛就此解释,所有免责条款都是保监会明文规定的,财险公司无权私自改动。

  如果类似小张这样的案例再出现,被保险人能否顺利拿到赔偿呢?“这我不敢保证。”张弛称,每位理赔员对法律条款的认识都不一样,难免会出现这样的误会。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财险公司免责条款明显与法律条款相违背。

  焦点法规

  《保险法》68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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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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