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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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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35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已交保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产品简介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若发生见报的,我们将按减保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奔赴假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35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应交保费不再缴纳。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但其累计红利保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35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已交保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计红利保额和终了红利,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3)、在任何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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