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以下简称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少年儿童,和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定居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参加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
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也应当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少儿医疗保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少儿医疗保险。
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当年不足支付时,通过调整少儿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予以解决。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为少儿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教育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所属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协助配合少儿医疗保险的征收工作,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每年应将参保人的基本信息报送市社保机构。
市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水平。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做好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时拨付有关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