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者一旦因病、伤需要住院治疗时,应按照划区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即必须在患儿户籍所在地或入托、入园、入学所在地的市、区(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如所在地的市、区(县)医院无该病种专科,则可按有关规定逐级转诊住院,但必须是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定点医院。
在外省市医院及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2、参加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交验本人有效医疗证和收费单位出具的住院结算证明单,免交50%预付金。出院时属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直接向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算。
3、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医疗费用的支付应符合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规定的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4、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额为10万元。
5、大病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上述第3条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50%。
8、对患乙型脑炎、白喉、斑疹伤寒、伤寒(副伤寒)、猩红热、流行性脑膜炎、麻疹、脊髓灰白质炎、炭疽、急性传染性肝炎、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性菌痢等十三种传染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少儿住院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50%,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9、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于患儿出院(门诊)的三个月内,向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结算,逾期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