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额表”为准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投保单相关条款及附表的约定,佳佳应享受的婚嫁金为7140元。由于当时保险公司审核时发生错误,因此在保单上“婚嫁金”一栏误填为14682元。但保险公司的错误不能成为佳佳诉讼请求的依据,只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原告佳佳的投保年龄、月交保险费金额,对照投保单所附“期满婚嫁金金额表”,其应享受的期满婚嫁金为7140元。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将婚嫁金金额填写为14682元,与“金额表”所载金额明显不符,这是该公司的工作差错,现该公司已认识到其错误,并要求纠正,法院应予准许。
法院认为,投保人投保时,应充分注意并知晓自己可获得的保险保障,而期满婚嫁金金额就在投保单背面,投保人称“没有看到”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佳佳期满婚嫁金7140元及补偿金1000元。
案件判决后,法院向这家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儿童保险投保单”清查,并加强员工责任心及服务意识。对此保险公司理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