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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恒安意外伤害保险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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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的赔偿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3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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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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