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专家分析
天津儿童社区保险缴纳额度及报销比例
第十条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40元。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100元。
第十一条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60元,并按照下列标准缴费和补助:
(一)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560元;
(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440元;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其他城镇居民发生的10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二)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三)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学生、儿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各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二级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院住院费用;
(三)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四)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