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和舒女士夫妇将孩子小月(化名)送进一家幼儿园,为此交纳了4800元费用,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012年9月7日,幼儿园将76名幼儿的保险费共计7372元(人均97元)支付至中国平安综合金融客户经理周某的账户,周某从平安养老保险湖北分公司购回76份少儿平安卡。9月26日,小月等幼儿的家长补齐了相关信息后,周某在网上为他们办理了少儿平安卡的激活手续,获得的电子保单保险期为:2012年10月4日零时至2013年10月3日24时。
10月2日,小月在家中玩耍时发生意外,不慎从楼上坠落后身亡。
第二天,家长即向平安养老保险湖北分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应是在激活保险后第8天即10月4日才能生效,因此拒赔50000元意外身故赔偿金。
法院认定,该人身保险合同自2012年9月26日,周某为小月在网上办理激活手续、并获得电子保单时成立,合同成立时间就是生效时间,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曾经就生效期限的约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因此,没有法律效力,故被告平安养老保险湖北分公司拒赔行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