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人口计生委回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在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前退休未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破产、改制时未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芝罘区市属企业,市国资委筹集资金解决。
企业独生子女父母改制后从单位退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单位应该兑现,而拒绝支付的,请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独生子女父母失业后退休、无业人员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事宜,对芝罘区范围内的从市属企业失业后挂档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市国资委筹资进行了解决;从芝罘区的区属企业失业后挂档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由芝罘区进行了解决。其它县市区正在陆续开展中此项工作。
从省属、中央直属企业失业后挂档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其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发放;独资、合资企业失业后挂档及无业人员个人挂档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目前无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