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
先天性疾病不属理赔范畴
彭先生说,“女儿第一次手术后,就已经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希望理赔。当时业务员告知,等所有手术做完再一次性理赔,这样比较省事,现在该理赔的时候却再三推脱,这摆明就是欺骗”。彭先生显得十分气愤。
针对彭先生提出的质疑,记者咨询了平安保险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张小姐告诉记者,接到彭先生的申请后,工作人员前去儿童医院调出相关病历和住院记录进行调查。最后,根据各种病历报告,他们的调查结果是,彭先生要求的理赔金额为12000多元,根据儿童医院出具的病例显示,虽然院方诊断为“双侧发育性髋关节脱位”,但是ICD-10编码归类为“Q65.101”。
张小姐解释说,ICD-10是国际疾病分类编码,而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例是根据此编码制定的,而小洁的病案注明的编码为“Q65.101”,此编码在国际疾病分类里归类为“先天性髋脱位,双侧”,因此,保险公司依据理赔条例拒绝理赔。
律师
保险公司应事先告知
为了证实保险公司的说法,记者采访了小洁的主治医生、深圳市儿童医院徐医生。徐医生解释说,上世纪90年代以前,发育性髋关节脱位和先天性髋关节脱位所指的为同一种疾病,由于那时的医疗技术不够发达,医学界一直认为髋关节脱位是遗传造成,并且当时采用的国际疾病分类编码是“ICD-9”。直到1992年,国际卫生组织修订了疾病分类,采用了新的“ICD-10”编码,医学界同时也认定髋关节脱位的病因不单是遗传,也有后天发育、营养不足等因素造成。
对于当事双方存在的争议,广和律师事务所鲁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里,必须以醒目字体注明免责声明;其次,保险公司还应履行告知义务,对免责声明一一解释。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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