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和2002年先后发布了三个通知,专门就未成年人
死亡保险金额总额、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计算、超过部分能否退还保险费、放宽保险金额城市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2、自1999年3月22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
3、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4、2002年3月22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5、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6、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
7、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
8、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9、死亡保额的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
10、未成年人的疾病风险,可通过投保
健康保险来解决。
综上所述,投保含有死亡给付的
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法律法规有严格的规定。
因此,提示:1、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未成年人保额可达10万元。2、我国境内其他地区的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均不得超过5万元。3、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累计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