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投保人发生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个缴费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应缴纳的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备 注
投保年龄: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年龄必须为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十六周岁。
保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主合同的缴费期限届满;(2)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
交费方式:同主合同
交费期限:比保险期间少一个保单年度
产品特色同主合同
案例设计
安先生,30周岁的男性,为自己出生满30天的儿子投保太平洋安泰人寿的999还本两全保险,保额100000元,缴费20年,年缴保费8240元,并同时投保了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缴费19年,年缴保费147.50元,年缴保费总共为8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