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保险年缴纳554元,交10年,被保险人年满18岁后,可分4次每年领取1500元的教育金;年满60岁一次性再领取3万元。
截至2006年10月,鄢女士按约缴纳了共10年的保费。
2007年,她去柜台咨询,对方告诉她“明年就可以开始领钱了。”2008、2009连续两年,鄢女士都顺利领到了教育金。
今年10月,鄢女士按例领钱却受阻,“客服人员告诉我,说我少缴了1年保费,必须要补上并缴纳相当于滞纳金的79.78元的利息,才能继续领教育金”。对此,鄢女士感到不解,之前没人告知保费要缴11年,且领教育金时也无人提醒。
“这并不是我的过错,怎么要我承担因此导致的后果呢?”
鄢女士还发现,保险单上并没有具体的缴费年限,完全看不出来究竟应该交几年。
昨日,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青山区客服经理李磊在详细看过保单后,承认保单上未标注具体缴费年限。但他仍指出,公司出售的“抚育恩情”这种险规定就是缴至18岁。鄢的女儿生日为10月4日,而保单起期为10月1日,存在3天时间差,系统默认为7岁。“由此推算,鄢女士必须缴纳11年保费”。
李磊强调,之前接待人员并不清楚,因为赔付和收取保费分属两个部门,且保单存在2年零6个月的复效期,所以造成了“已领取了收益金,还欠保费”这种局面。79.78元利息具体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他称自己也不清楚。
昨日沟通中,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办公室一陈姓负责人,为接待人员给鄢女士带来的不快而道歉。
据他介绍,相比近些年规范的保险合同而言,过去的老保单的确存在诸如缴费年限不细等问题。老保单实行微机化管理后,有个逐步弥补漏洞的过程。
经协调,陈姓负责人表示鉴于业务员已离职,公司可为鄢女士垫付利息。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源波:根据《民法》、《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既然投保人都已开始领取收益金,则视同投保人已缴纳了全部保费和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如保险公司要继续追缴保费,则应举出相应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当事人可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