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一、生育保险职工待遇
1.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入均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入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照规定享受。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的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
4.男配偶假期工资:已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配偶,按规定享受的假期工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二、 生育医疗费支付方法
参保人持“就医确认凭证”到定点医院就医,由各定点医院先予记账,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结算,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项目范围内的费用参保人不用付费。如配偶长期居住外地并有外地户口,参保人可申请在外地分娩,然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