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个人如果违反医保规定,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市人保局将责令其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基本医保费,还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改变其基本医保费用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公布的《办法》还包括了另外4种个人违反医保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包括将本人的基本医保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保费用结算;通过重复就诊或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进行基本医保费用结算;变卖由基本医保费用结算的药品;采取其他损害医保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保费用结算,同样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原先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门急诊的就医次数或发生的医疗费用若明显超出正常情况,可对其采取改变门急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方式措施,即由原先网上“刷卡”记账结算门急诊医疗费用,改为由其以现金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再凭医保等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该措施的实施,对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门急诊就医次数或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有具体病情等多种原因。
因此公布的《办法》规定,采取临时改变门急诊基本医保费用记账结算方式措施的,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应通知参保人员,并对其就医情况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未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于审核检查完毕的当日,恢复其门急诊基本医保费用记账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