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旨在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以往相对较低的保险限额予以提高是正常的,在全国实行统一,也很有必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据记者了解,此前的相关规定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限额在部分区域内被打破,按照2002年3月执行的保监发【2002】34号文,把“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上限提高到了10万元。
保监会指出,上述《通知》充分考虑了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不同特点,对如何计算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
王国军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限额不能定得太高,因为这是一种安慰性的补偿,未成年人缺乏对自己的保护,在当前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更需要防范道德风险。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