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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险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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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学生平安保险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及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三项内容。是专为在校学生、幼儿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一种商业保险。每年的保费一般在40—60元之间,而一旦出险,单就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可能获得高达六到十万的保险金。

  根据现行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保险人并未向投保人尽此义务,甚至未做任何提示,因而投保人不可能知情。该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保险法,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

  学生平安保险自80年代初期在我国市场上出现,就因牵涉到学生及家长、学校、保险公司三方主体而争议不断。该险种具有不同于其他保险的特殊性质,所以有必要明确其基本概念与特点。

  学生平安保险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及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三项内容。是专为在校学生、幼儿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一种商业保险。每年的保费一般在40—60元之间,而一旦出险,单就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可能获得高达六到十万的保险金。

  学平险的特点有:

  1.带有团体性质的个人险。学平险从本质上讲是个人保险而非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它并不是一个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在职人员集体投保,被保险人是这个团体的成员。 在国外通常是一种雇员福利计划,由雇主交纳保险费。

  团险和个险的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另外,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也根本不存在保险利益,因此学校不是投保人。故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学校系第三人,被告以已向学校说明为抗辩无效。学平险实际上是学生家长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投保人具有分散性,所以学平险属于个人保险。

  学平险是个险的同时又带有一定的团体性质。该险种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保险业中的大数法则,一般采取自愿投保、团体承保、学校代收保费的运作模式,以学校为平台,将大多数学生都纳入参保范围,人数众多而集中,从而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逆选择的存在。

  2.带有强烈公益性色彩的商业保险:学平险保费低,保障高,承保手续简便,在商业保险中最具公益性色彩。事实上学平险仍是商业保险。但由于被保险人是在校学生、幼儿这一特殊群体,一般又以团体方式办理,经营和展业成本减少,保费因而偏低。公益性也可以溯源于大数法则这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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