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皆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