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对象:
涉及部分2002年9月28日后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据了解,2011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435元。
根据通知,此次补助发放的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补助经费落实的渠道主要有4种。正常运转市属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市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退休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市属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在企业改制破产资金中垫付,待企业改制、破产时一并清算。
改制、破产期间及之前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按照企业改制、破产有关规定,一次性养老补助在改制破产清算费用中依序清偿,按规定兑现。
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市财政统筹解决;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补助发放:
正常运转市属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发放
正常运转市属企业的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由企业负责;市属困难企业和进入改制、破产程序市属企业的补助发放对象,由企业或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市国资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原市属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补助发放对象,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资格初审,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正常运转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企业发放;市属困难企业或进入改制、破产程序市属企业退休职工,由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原市属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单位每月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发放工作情况。
落实时间:
市属困难企业的补助将分批次落实
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可一次性落实。
市属困难企业、进入改制和破产程序企业、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分4批落实:2002年9月28日至2007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2年落实;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3年落实;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4年落实;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2015年落实。自2013年1月1日起,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按照上述渠道与办理退休手续同步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