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保险公司认为,事实上,原告石女士及丈夫项某作为死者的侵权人,同时也是继承人。法理上,他们赔钱后,赔偿款最终也是由其继承,没有责任风险转嫁。保险公司说,商业保险合同明确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及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之外。
焦点
保险合同是否有霸王条款?
昨日,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案件争议的问题实质是原告之子是否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
“应当从法理和情理解决本案争议的问题!”法官认为,对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投保或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形,法律并未明确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
“法无禁止即权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应当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法官说,保险公司称原告之子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证据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自己规定自行免除其保险责任。
法官认为,该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自己单方面制定,签合同时也没有与投保人协商。保险公司通过这一约定排除了原告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补偿原则的精神,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法官指出,从情理的角度看,原告之子死亡,其损失是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的。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对原告进行补偿,根据相关法律,原告享有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