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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发放标准 有望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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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起,我市户籍独生子女保健费将统一由政府财政资金负担,不再由企业承担,具体发放标准目前正在制定中,有望年内出台。

  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今年1月1日之前,我市户籍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遵循以下标准: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夫妻双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深圳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每月每人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已经高于广东省独生子女父母每月每人10元保健费的标准。

  “近年来,我们也注意到了市民对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太低的呼声,新的发放标准正在制定中,肯定会考虑这些因素。同时,也会综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市卫人委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新标准年内应该会出台。”

  除了独生子女保健费,我市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失独”家庭还有另外的补助。“失独”家庭不再生育的,女方满49周岁并具有深圳户籍,政府给予每月225元的补助;男方拥有深圳户籍的,政府同样给予每月225元的补助。

  此外,深圳户籍家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还可以再领取“独生子女奖”,其标准是男、女每月可分别领取160元。夫妻双方合计可领取“独生子女奖”每月320元。这一政策自2011年起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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