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刘明介绍,原籍在异地的人员投靠其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需具备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子女照顾的证明、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子女《产权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等材料,由福州市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刘明说,原籍在外地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在福州有固定住所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时需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子女照顾的证明、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投靠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关系证明及被投靠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证明,并提供满一年《暂住证》,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房屋的《产权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等材料。
夫妻一方死亡、服兵役的,原户籍在异地儿媳、女婿可投靠在福州有固定住所公婆、岳父母,并办理在当地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