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办理父母独生子女光荣证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问题。
一、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三十元(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避孕节育问题:《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深圳市计划生育工作是执行《省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