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待遇期间停保停发生育津贴
据该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张学文介绍,由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是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企业的模式,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待遇时,为一次性根据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发放至企业,然后由企业根据参保人的情况进行企业内部调剂,发放方式也是一次性到位。如果员工怀孕后企业就申领,领到待遇就为该职工停保,势必影响该员工后续待遇的领取,同时冲击基金安全。“在将外来工纳入生育保险范畴后,目前的基金运行状况已出现个别时段当期收不抵支、吃老本的情况。”
在此次发放方式调整后,用人单位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常产假天数,给予一次计发办理手续前参保人应享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一次领取参保人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后,参保人余下产假天数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仍继续参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生育津贴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停止参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计发其欠费当月及继续欠费月度的生育津贴。“这样一来,经办机构就是根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参保、缴费状态,核定并分段计发生育津贴了。”
此外,用人单位不论按哪种方式申领生育津贴,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都应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不能等申领了生育津贴后才发放给职工。而且此次调整不涉及生育保险所涉及的参保职工流产、计生手术等方面的待遇计发。
发放方式改变不影响待遇
张学文表示,通过这一新计发方法,有望有效杜绝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即办理停保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导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无法得到生育待遇,生活失去保障,同时也强化了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交生育保险费的责任。
他表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发放方式的改变,对现行生育保险待遇的申办流程、计算方法没有任何影响,并确保了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待遇的标准全面落实。
案例
女职工张小姐于2013年1月1日剖宫产一女,属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产假应当有178天。
如果单位在张小姐休完产假上班后(一年内)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那么,社保经办机构则按规定一次性全部向单位支付178天的生育津贴。如果单位在张小姐休产假的第30天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那么,经办机构则按规定向单位逐月发放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