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只有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子女并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女方户籍所在街、乡、镇和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由女方所在区、县或局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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