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本市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登记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60元调整为80元,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
2008年1月1日,上海市启动实施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将上海市0-18岁人群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范围。三年多来,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参保登记缴费工作顺利开展,学生参保率达到98%。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医保制度,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2011年居民医保政策做了适当调整。
据了解,2011年度,本市户籍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登记的个人缴费标准为80元,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具体方式按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低保家庭的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初、高中、中职班学生、中等职业教育接受的对口支援都江堰市学生和西部地区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