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范围及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根据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及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照片,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一)学生应凭本人户籍资料、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二)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凭父母一方的暂住证、教育部门出示的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三)城镇非从业居民应凭本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应凭居委会出具的审核资料、户籍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一、二级残疾和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一)居民转变为从业人员,需办理变更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
2.医保卡。
3.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
(三)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死亡证明。
(四)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退学、肄业及其它证明。
个人或家庭缴费如下:
新生儿及符合参保条件的新迁入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办理参保和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但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内办理的,其当年缴费额全部由个人负担。
大学生缴纳基本医保费和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入学参保缴费的次月至毕业年份8月31日。结束高校生活后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余月不退费。
居民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居民应在规定的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内凭医保卡或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缴费。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输居民个人缴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