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参保办法
参保人(大学生)向所属院校提交申报资料,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1、缴费标准: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8%*12个月,即3894(元)*0.8%*12(个月)=374(元),每年财政补贴为200元/人,参保人实际缴费174元。
2、缴费方式:按学年度缴费,每年收一次,在参保人或监护人的存折中扣取。
四、参保手续
(一)学校通过市社保局网站中的深圳市大学网上申报系统将所有在册学生信息上传给社保机构。
(二)申请参保的大学生登录网页中的“学生医保网上申报”中的“深圳市在校大学生网上确认系统”,输入身份证查询本人资料,资料不准确的向学校反映,由学校予以更正;资料准确的予以确认参保申请,并打印或填写《深圳市在校大学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没有上网条件的大学生可填写《登记表》到学校办理确认参保申请。
(三)参保人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学校审核后递交到社保机构:
1、受理《登记表》;
2、市公安局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点的数码照相回执且提供复印件,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与身份证号;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且提供复印件(该复印件请贴在“登记表”上);
4、澳台外籍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入中国境内的证件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5、缴费的银行存折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四)社保机构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通过银行托收保费。
1、9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间完成申报的参保人,11月份统一托收本学年(当年9月份到次年8月份共1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2、10月30日后完成申报的参保人,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五)已毕业的大学生,学校应办理停保手续,已参加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未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五、门诊就医绑定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选定医疗机构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有上网条件的,可以通过登录市社保局网站中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网上申报系统选择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为定点社康。没有上网条件的可到就近的街道、社区、社康办理绑定。
医院与社康的范围及名称可在社保局网站查询。
绑定社康后1个月内不得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