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
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
费用,以及经
社保机构核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接受肾
移植前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的专科基本医疗费用(以下统称大病门诊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前款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指的是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及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经市
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少儿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纳入基金
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器官移植手术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核准报销,其他费用自理。
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第十六条 凭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可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安置和置换人工器官的费用。
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无国
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支付最高限额为:心脏起搏器15000元、人工心脏瓣膜8000元、人工关节5000元、人工晶体1500元。
第十七条 特殊医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特殊医用材料费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纳入基金支付范
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支付最高限额为:心血管内导管1200元、心血管内支架11500元、心脏血管内球囊6500元。
第十八条 少儿医疗保险实行住院起付标准
(以下简称起付线)制度,即少儿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金记账范围、起付线以下的,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