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2007年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基金运行健康平稳,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对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进行调整,主要体现为“三提高”和“两增加”。
“三提高”:一是提高政府补贴水平。统筹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标准分别为:(一)老年居民36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240元;(二)成年居民360元,其中个人缴纳240元,财政补助120元;(三)学生儿童居民22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140元;属低保特困家庭的老年、成年居民,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280元;学生儿童居民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是提高待遇保障水平。统筹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4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支付80%。学生儿童居民各段支付比例均提高10%。
老年、成年居民最高限额为10万元,学生儿童居民最高限额为18万元。统筹年度内,恶性肿瘤患者发生的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4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4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支付。学生儿童居民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透析和肝肾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患者门诊专项费用,参照住院费用支付。
三是提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1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两增加”:一是新增居民门诊统筹待遇。统筹年度内,老年、成年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2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学生儿童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1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
二是新增居民生育定额补助。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