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常熟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2009〕77号文件)规定,原参加我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和虞山镇小集体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整体纳入我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范围。为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特将管理交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原参加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和虞山镇小集体医疗保险的人员转为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办理好新年度参保手续的少儿,原少儿医保卡继续延用;原虞山镇小集体参保人员医保卡停止使用,将由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新核发新卡。
2.上述参保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尚未报销的医疗费用,须于2010年1月15日前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销。逾期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将不予受理。
3.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结算的人员,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到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逾期将不予受理。
4.由于信息结报系统转换,本市各定点服务机构原少儿医疗保险、虞山镇小集体人员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结报系统2009年12月31日下午2时开始停止运行,2010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常熟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结报系统。因病情需要跨年度住院病人,按办理出院手续时点所对应年度结报政策执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