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参加过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对象,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刷卡结算;至2011年3月31日仍未办理2011年度居民医保缴费的人员,自2011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新参保人员在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完成缴费的,2011年2月1日起可持卡就医;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缴费的,缴费次日起可持卡就医。
3、从2011年起,在规定的登记缴费时间截止后(2011年为4月1日后)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新生儿、新符合条件人员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2011年度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有何变化?
1、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人员、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资金全额补助。
2、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个人每年承担120元,其余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资金补助。
上述对象中,除个人年缴费80元的人员外,在1月20日至3月31日间持民政部门开具的“缴费补助证明”在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时,可直接享受相应补助。
3低保人员、重残人员门急诊起付线可以适当减免,具体由民政部门和残联操作。
六、居民医保人员在本市就医有何规定?
(一)门诊医疗
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地医疗保险卡)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至本市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医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但到不同级别的医院就医手续不同:
1、参保人员可直接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持卡就医。
2、因病情需要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需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具体程序:在一级医院办理转出手续:由经治医师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表》(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然后刷卡办理转出登记;参保人员到转入医院首次就医时,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地医疗保险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院手续。一次转诊有效期为3个月。
3、参保人员转至二、三级医院后,仍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持卡就医。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直接在二、三级医院就医,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二)住院医疗
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在全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按少儿基金办公室规定的办法住院就医。
七、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有哪些规定?
1、长期定居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
2、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后,在当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3、未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的,只可报销在当地发生的急诊(门诊和住院)费用。
4、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时,应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5、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在外省市住院医疗的,应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