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1岁的小兵(化名)考取大学,正当他满心欢喜地去保险公司申领教育金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兵入学的是成教学院,按保险公司说法不属于全日制高等院校。
小兵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约给付2007年度教育金2400元。
投保
1992年1月,小兵的父母为他投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费为每月20元,年度教育金400元。1997年11月,他们又在该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费用每月200元,年度教育金2000元。两份保险中所附的儿童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一周年后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不含研究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保险期满日为限。”
遭拒
去年12月6日,小兵通过参加成人高考,被本市一所大学的成人教育学院录取,学习国际经济与贸易。今年3月7日,小兵在学校注册后,持保险单、学生证和学校注册证明向保险公司申领当年度教育金2400元时,却遭到了拒绝,故小兵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兵出示了高等教育法、网上问答等证据证明成人教育高等院校也是高等院校,脱产学习就是全日制学习。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包括成人高校,小兵考取的不是全日制高等院校,因此不符合领取教育金的条件,公司不应该支付。
判决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由保险单确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受保险条款约束,按约履行各自义务。保险公司虽认为全日制高等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等普通院校,但并未向小兵作过解释。
公司在明知小兵考取的是脱产学习的成人高校的情况下,仍表示若能出具考取的是全日制班的证明、成人高考分数证明就可以领取教育金,此举反映出公司对于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理解并不限于普通高校,由此造成了小兵对于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理解产生歧义。
由于保险公司对其制定的保险条款中所使用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没有明确的界定,由此造成了原、被告对于保险条款的争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时,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院认定原告小兵考取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学院,符合领取教育金的条件。同时,保险公司开办儿童保险的目的之一是协助投保人筹集子女的教育资金,对于投保人而言,该保险带有投资性质。
目前,被保险人小兵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显然保险公司给付教育金符合双方的目的。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小兵2007年度教育金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