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办医保,时间很重要。近期12333每天都接到相关咨询电话,特将政策误解较多的问题举例分析,提醒新生儿家长及时为宝宝参保。
例1:某常州市区户籍宝宝在2011年8月1日出生,因为婴儿体质较弱经常住院就医,家长在9月份为孩子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能按照新政从孩子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吗?
分析:很多市民看到居民医保行政中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后,往往会忽略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制条件:从2011年9月1日起。
2011年8月31日前关于新生儿参保的政策规定婴儿需在出生3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最快可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例1中的宝宝如果按照老政规定,即使家长在8月20日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这个孩子最早也就从9月1日起享受待遇;如果按照新政规定,则受到政策实行时间的限制。
因此,在2011年9月1日前出生的小孩,即使在3个月内参保的,如在新政实行前发生医疗费用,也只能报9月1日之后的费用,之前的不能报销。
例2:宝宝在2011年10月9日出生,家长准备抓紧时间为孩子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手续,按照新政要怎么缴费,怎么享受医保待遇?
分析: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怎么理解“已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的3个月跨两个年度的,医保年度、‘两次补偿’待遇按一个年度合并计算”。如果小孩的出生日至3个月内跨两个年度的,只需缴纳次年费用,出生至3个月内发生的费用可报销,相关待遇按一个年度合并计算。
例2中的宝宝从出生日至3个月截止为2012年1月8日,已经跨两个年度,家长如果现在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只要缴明年一年的医保费用,可以从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并且,这期间虽然跨两个年度,仍作为一个年度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