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3名中学生在上早操时发生了意外伤害,其母校在支付了近30000元医疗费用后,在三名学生伤愈出院欲向学校索要保单,以便到保险公司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时,遭到所在学校的拒绝。三名中学生无奈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日前,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学校败诉。
据了解,三名中学生单某、时某、段某均系枣庄市山亭区某民办学校学生。在入学时,均按学校的要求交纳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金总额为4000元,投保和理赔事宜由其母校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
2003年3月15日清晨6时许,由于当时这个学校的操场尚未竣工,三原告所在班级按照学校的安排在学校附近的公路上编队上操时,队列中的三学生同时被对面驶来的机动三轮车撞入路边的沟中,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三轮车和司机车毁人亡。事后,经有关部门事故认定,该事故是由机动三轮车司机疲劳驾驶所致,该司机应负全部的责任。
学校在没有操场的情况下安排学生到校外的公路上上早操,因此学校也应对学生的意外伤害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但三名学生伤愈出院欲向母校索要保单,进而向保险公司领取每人40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时,遭到所在学校的拒绝。由于双方争执不下,三名中学生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将他们每人40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返还。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败诉,同时判令被告某民办学校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将总额为120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无条件返还给三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