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人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学校审核后递交到社保机构:
1、受理《登记表》;
2、参保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或参保人的出生证明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3、市公安局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点的数码照相回执,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与证件号且提供复印件;
4、参保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5、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或有效的港澳台外籍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永久性证件)且提供复印件;
6、如监护人是军人,必须验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并提供驻深部队的证明;
7、深圳市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证明原件。
(四)社保机构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通过银行托收保费。
1、9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间完成申报的参保人,11月份统一托收本学年(9月份到次年8月份共1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2、10月30日后完成申报的参保人,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五)已毕业的学生,学校应办理停保手续,已参加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未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个人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