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7月起,我市将全面实施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徐州市区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为指导参保对象及时参保、顺利就医、足额结算,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台了《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细则》。
参保:先准备材料
居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参保登记机构为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参保登记时要带齐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18岁以下、55岁以上女性和60岁以上男性城镇居民可不提供)、1寸同底版彩色照片2张。
低保户、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家庭、孤儿和孤寡老人等特殊补助人群,除携带以上证件外还需携带《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徐州市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地社区出具(办事处复审)的孤儿和孤寡老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如何办理
参保居民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后,经审核无误后开具《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工本费缴费单》。参保居民缴费后,领取《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
参保居民持《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指定缴费银行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的次月1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
细则对续保缴费也作出明确规定,居民可在每年11月30日前直接到指定银行缴费。低保户、特困职工、孤儿和孤寡老人等特殊补助人群每年要于9月1日-10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后,才可到银行缴纳次年参保费。
注意事项
未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者,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含3个月)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保险待遇。2007年7月1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日起,符合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2008年6月30日前仍未参保缴费的,以及参保后中断3个月以上又重新参保的,要在参保缴费后,经过6个月的等待期,方可按照新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就医前提
定点医疗机构,遵循方便和自愿原则,由参保居民自行选择。每位参保居民必须选定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可选择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1家。参保少儿可再增加一家有儿科住院病房的综合医院或儿童医院作为少儿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