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称,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新出生婴儿,其法定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在出生后的三个月内参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的,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2012年度参保总费用为360元。比如今年6月1日出生,出生三个月以内参保的,也就是截止到9月1日以前参保,从出生那天起就可以享受到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的,比如该新生儿10月10日参保,那么就从10月10日那天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起到参保之前的一段时间则不能享受待遇;如果参保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则是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工作人员解释说。
非上述新生儿的其他儿童,则按照正常年度缴费程序参加居民医保,2013年度的参保费用为100元,由于设有待遇等待期,在参保所属期开始后的半年内,也就是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不能享受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待遇,此后两年内的费用报销也受到定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