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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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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发文,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发文,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绵阳市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上年绵阳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8.5万元。二是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三级以下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经调整至60%以上的基础上,把三级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三是提高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不变,政府提高补助标准,由原来的81元提高到120元,即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71元提高到310元;在校学生(含大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1元提高到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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