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2010年出生儿童今年去社区办理医保,社区要求补缴2009年到2011年的费用,有什么政策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的?
专家分析:
您的这个问题属于社保范畴的,具体详情您可以咨询您所在的区社保中心或者打电话咨询12333社保局服务电话,能得到更加准确的回复。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照要求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的缴费外,个人还应全额补缴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均不予补助,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如果从医疗基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角度来看,补缴显然不合理,因为过去的两年等于是自己承担风险。但这个办法的规定其实是个霸王条款,作为西安城镇居民,如果不补交,等于放弃参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