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政府办获悉,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调5%,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封顶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全市互认,该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我市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65%提高到70%,二级医疗机构由75%提高到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未成年人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二级医疗机构由90%提高到9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医保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的6个月左右。”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入3.89亿元,实际支付2.64亿元,当期结余1.25亿元,结余率为32%;全市累计结余4.81亿元,按2013年月平均支出,可以支付21.9个月。
人社部目标任务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目录内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0%,我市目前报销比例只有67.8%。我市目前的报销比例在全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调整后基金可以承受。在原来基础上上调5%,调整后基金支出将增加2825万元,基金使用率为81.9%。
文件显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6.5万元调整到20万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到12万元。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在市内跨区域转移,只认视同缴费年限,不认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与《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相悖,又与其他市州政策不一样。因此,无论是实行了市级统筹还是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地方,市内实际缴费年限都进行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