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续保
(一)已参加居民
医保且本人身份未发生变化的居民,2011年度续保工作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个人身份在2010年12月25日前发生变化的居民,凭相关证明材料在2010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人员身份变更续保手续。
(二)低保人员、低保子女、特困职工子女需由本人或家长携带相关证明在2010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续保缴费验证手续。
(三)原“学生儿童”中年满22周岁2011年度仍在校就读的,需携带相关证明,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续保手续。
二、缴费
(一)2010年1月1日前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继续按照原缴款方式缴费:
1、已领取用于代扣代缴居民医保费的“工商银行灵通卡”的,可直接将2011年度居民医保费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存入卡内,由工商银行代扣。
2、没有领取“工商银行灵通卡”的,可持“社会保障卡”(或南京市民卡)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指定的工商银行30家网点柜面缴款。
(二)201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按以下方式缴费:
1、已持有“南京市民卡”并且选择工商银行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全市工商银行各网点办理开通银行卡功能后,直接将2011年度居民医保费存入“南京市民卡”,由工商银行代扣款。
2、未持有“南京市民卡”、或持有“南京市民卡”但未选择工商银行的,由本人在规定缴费期内,直接持《参保登记表》(黄联)或“南京市民卡”到指定的工商银行30家网点柜面缴款。
(三)201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1、老年居民每人30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600元/年)
2、其他居民每人42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600元/年)
3、学生儿童每人100元/年(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4、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不缴费。
三、相关规定
凡在2010年12月25日前按规定内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居民,2011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2011年度医保待遇,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费的居民不享受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