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18岁以下娃娃也有医保啦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今年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为320元
作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市政府于昨日召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公布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试行办法》扩大了覆盖范围,将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纳入参保范围,并完善了参保补助,调整了保险待遇。《试行办法》于今日起施行。
医保·覆盖范围
中小学在册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试行办法》扩大了覆盖对象,将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纳入参保范围,并取消了中小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保的户籍限制。
依照《试行办法》,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以及父母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年满18周岁以上,从业年龄内非从业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老红军、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包括在内。
医保·起付标准
中小学生、婴幼儿不设“门槛费”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今年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为320元。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以成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
在参保人群中,中小学生、婴幼儿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市民所说的“门槛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槛费”详见右表)。因病情所需由定点医院转往符合住院条件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再另行支付“门槛费”。
医保·报销比例
社区医院报销比例最高:不低于65%
除中小学生、婴幼儿外的其他城镇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5%、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社区服务机构不低于65%(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诊疗费用支付比例见右表)。
“医院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这主要是为了引导居民到基层医院治病,合理利用医院资源。”市劳动保障医疗保险处负责人说,一些居民只要生病就去大医院,但很多病在其他医院甚至社区医院都能得到很好的治疗,一味到大医院治病造成了基层社区医院资源浪费,所以社区医院的报销比例最高——不低于65%。
据了解,中小学生、婴幼儿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即可享受到医保待遇。其他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支付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参保次月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2008年12月31日之后参保并不间断缴费的,自参保之日起6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报销待遇。
医保·参保补助
三类特殊群体受优待
《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参保补助,细化了各级政府补贴数额。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愿参保,每人每年(学年)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7元、市和区(市)县财政补助18元(因试点工作2007年10月启动,今年各级财政按年补贴额四分之一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三类特殊人群另有以下补助。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年缴费标准70%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的补助金额,除中央财政补助30元外,其余由区(市)县政府承担;
属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家庭及本身残疾的中小学生、婴幼儿:每人每学年中央财政补助5元,民政(计生)部门、残联依次资助30元;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三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60元的参保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同时具备享受两项及以上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助。
已享受《试行办法》规定的参保补助的人员,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