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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疗保险有哪些争议消协调解化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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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并未将合同内容告知消费者,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根据保监会的相关,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消费网合肥讯6月下旬,安徽省石台县消协调解了一起保险纠纷,最终保险公司支付给消费者3000多元理赔金。

  6月4日,石台县消费者何某来到该县消协投诉,称其侄子在学校参加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石台支公司承保的学生、儿童系列保险,同时也参加了农村医疗保险,2011年1月其侄因病住院,治愈后,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合同只对医疗费扣除医保已报销的部分的剩余部分理赔,而其侄在购买该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其相关合同内容,故何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双方多次沟通,未达成合意。何某只好向消协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对全部医疗费进行理赔。

  经调查,何某反映情况属实,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合同上了相关责任条款,但是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并未将合同内容告知消费者,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根据保监会的相关,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经消协人员反复协调,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以全部医疗费为基数进行理赔,追加1881元赔款,加上原先赔付的1900元,共计赔付消费者3781元。

  在此次调解过程中,消协工作人员同时保险公司要完善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加大保险服务业的宣传力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保险公司表示要吸取此次投诉事件的教训,完善保险办理手续,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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