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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健康险需注意“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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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孩子9月份入学时参保一年,10月下旬生病住院后,家长咨询保险公司报销住院费用,却被告知“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属“观察期”,期间孩子生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近日,家住蕉岭县城的市民汤女士向本栏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家长:投保时无人告知“观察期”

  汤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女儿今年3周岁,9月份入读蕉岭县城某幼儿园时,老师向她推荐了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一年、保险费30元。“老师推荐保险时说住院就可以报销,想着这样能给小孩多一份保障,所以没有详问就答应了。”汤女士告诉记者,交了钱以后老师给了她一份保单回执,回执上有一行字:承诺在收到客户投保资料及保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参保,并承担起保后的保险责任。

  10月下旬,汤女士的女儿突然发高烧持续不退,在蕉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才出院。想起为女儿购买了保险,汤女士就向保险公司咨询赔偿事宜。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小孩是首次参保,必须要经过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住院将不予赔偿。汤女士认为,买保险时根本没人告诉她有“90天观察期”这样一个附加条件,而且保险期仅一年,观察期就占了三个月,非常不合理。

  保险公司:设“观察期”是行业做法

  前日上午,记者与汤女士女儿投保的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徐女士取得了联系。据徐女士介绍,对首次投保健康险的客户约定“观察期”,这是所有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业做法,也通过了保监会等部门的批准,目的是防止有人故意在生病后才参加保险以获取保险金。

  在徐女士传真过来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记者看到“责任免除”方面有如下规定:“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徐女士解释说,如果汤女士的孩子去年有参加过保险,不论是哪家保险公司的,只要能出具证明,都可以不受90天的限制,并依照合同获取保险金。(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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