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无等待期。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非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同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手术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由本公司支付80%。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表3所列择期手术,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上述各项费用按50%给付。但如果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被保险人进行表3所列手术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本公司按照实际支出的80%给付。
二、被保险人因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的费用总额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器官移植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诊费,由本公司支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