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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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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管理,保证干部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对小儿统筹医疗(以下简称“儿统”)管理作中下几项规定。

  为加强管理,保证干部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对小儿统筹医疗(以下简称“儿统”)管理作中下规定:

  (一)享受条件

  1、凡局机关正式职工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没有参加工作以前,经家长申请,局审核,均可参加“儿统”(参加“儿统”前,需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凡符合条件的,新生婴儿在出生两个月后;外地调入,在报进户口一个月后,办理参加“儿统”手续。

  3、已随父母一方享受劳保待遇和违反计划生育所生的子女,及中途自行退出“儿统”的不再参加。

  (二)门诊定额标准

  凡参加“儿统”,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定额300元,同时,不再从家长工资中扣除儿统费。

  (三)奖励与自负

  1、奖励。门诊医疗费全年不满300元,节余部分全额奖励。

  2、自负。门诊医疗费超300元,自负超额部分的30%,全年累计报销超过1000元后全部自负;住院费自负15%,并相应扣减门诊定额,全年累计报销超过3万元后全部自负。

  (四)管理制度

  1、凡“儿统”人员必须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就医,如需转上级(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应由本市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开具证明,经本局同意后方可。

  2、报销医药费时,必须随带医疗病历卡、医院配药清单,先到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报销,再由单位给予报销。

  3、有关医疗服务、大型仪器检查、药品等费用报销范围,按居民医保规定的报销范围执行。

  4、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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