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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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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10.2)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10.3)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4)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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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医疗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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