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4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7.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6)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本主险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