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第三条原规定“参保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给个人,由企业领取‘领款通知单’交给职工,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到经办机构直接领取”。现调整为“参保职工生育后,将《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交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领产假工资。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直接划入参保单位账户,由参保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的津贴在零星报销时直接划入参保单位账户,由参保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
《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调整为“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30天的产假”。
《细则》第九条原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时,只有符合“配偶为农村户口;配偶为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城镇失业人员”的条件时,才可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50%的待遇。现取消了身份限制,调整为“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50%的生育医疗费。”
同时,《意见》明确: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连续缴费满一年者,方可享受相关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须由企业经办机构集中前往市医保中心办理;自今年起,生育医疗费用必须在半年内申报报销,逾期作放弃处理。